陈贤安,男,1965年3月出生,高中文化程度,2002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,2005年3月担任南岳镇杏一村党支部书记至今。
经查, 2005年7月杏一村将座落在“河埠基”的集体土地约2000平方米以每年2000元/亩的租金租给市佳特塑料模具厂作为临时加工生产场地;同年7月在未取得批准情况下,市佳特塑料模具厂擅自在土地上动工填土,实际占地面积1522平方米,土地类型为耕地,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待置换用地,于2006年5月被市土地监察大队查获并对其违章建筑进行拆除,现已恢复土地原状。
杏一村委员会在未经批准下,擅自将集体土地租给市佳特塑料模具厂作为临时加工生产场地,其行为已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,陈贤安同志身为党支部书记,负有不可推却的责任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,于2006年11月29日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,给予陈贤安同志党内警告处分。
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中共南岳镇委员会
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
抄报:乐清市纪委,市土地局。
抄送:南岳镇各支部,陈贤安本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