吴学军,男,1954年7月出生于南岳镇杏三村,初中文化程度,1998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,2005年4月至今担任南岳镇杏三村村民委员会主任。
经查:2005年4月25日南岳镇杏湾三村双委会研究决定,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填土建停车场,同年7月份开始施工,8月份市土地局查获,违法面积1074平方米,土地性质为耕地,土地规划利用为待置换用地。
南岳镇杏湾三村村委会未经办理土地审批手续,在村集体土地上填土建停车场,其行为已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,吴学军身为杏三村村民委员会主任、法人代表负有领导责任,但违纪情节较轻,且没有造成后果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,于2006年11月29日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,给予吴学军同志党内警告处分。
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中共南岳镇委员会
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
抄报:乐清市纪委,市土地局。
抄送:南岳镇各支部,吴学军本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