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岙村委会:
你单位“报告”悉。你村人民路西首的绿化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的规划调整,经市规划建设局审查同意,并经法定公示程序,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关不同意见。根据《浙江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>办法》第十一条之规定,现批复如下:
一、规划范围:和原图纸一致。
二、用地平衡表:和原图纸一致。
三、规划批准后,具有法律效力,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,不得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。若在实施过程中,确需调整规划的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》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。
四、批准后的规划,总平面图须经市规划建设局盖章后方可使用。
附件:关于要求批复建设规划图纸调整的报告
南岳镇人民政府
二00六年十一月十日